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05 23:38:32 财经资讯 诗礼

证券代码:600365证券简称:ST通葡公告编号:临2024一03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6月20日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6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监事共同推举罗克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罗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65证券简称:ST通葡公告编号:临2024-034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6月20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6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吴玉华女士主持本次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吴玉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吴玉华女士、陈晓琦先生、王军先生;

提名委员会:杨强先生、魏良淑女士、陈晓琦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魏良淑女士、杨强先生、常斌先生;

审计委员会:程岩女士、杨强先生、魏良淑女士、吴玉华女士、王军先生。

战略委员会选举吴玉华女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选举杨强先生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魏良淑女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选举程岩女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00365证券简称:ST通葡公告编号:2024-03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功承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丹宇、郝志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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